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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照惠与姚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照惠,姚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孟照惠,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姚晓东,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玉泉监狱。申请执行人孟照惠与被执行人姚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照惠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