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闫某,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包全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蒋运珠,砀山县赵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苗胜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