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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1-1幢2-6-4,组织机构代码20304336-9。法定代表人甘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树人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谭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