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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甲,男,香港公民。被执行人卢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卢某乙应自2012年6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卢某甲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申请执行人卢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本院收取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卢某乙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