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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魏美蓉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美蓉,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55号原告魏美蓉,女,农民。委托代理人芦康,男,系原告之子。被告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渭北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武煜晰,总经理。原告魏美蓉与被告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美蓉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7元,减半收取3833.5元,由原告魏美蓉承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