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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战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战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5号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钮心体。委托代理人蔡南。委托代理人顾洪飞。被告施战备,女,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战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争议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