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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庆,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庆。委托代理人孙丽娟(上诉人之妻),天津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先,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国庆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庆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国庆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国庆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英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