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审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武审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脾气不同,性格各异,时有纠纷,自2013年9月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双方无调解和好因素,被告路某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某离婚。二.原告给付被告生活扶助费20300元三、被告带走在原告处的个人陪嫁物品六床被子,六床褥子,毛毯一个。四、双方无其它争议。以上二,三项已当庭履行。调解案件讼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担负。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占群审 判 员  张玉群人民陪审员  金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