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漯立民申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万龙因与被申请人黄海州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万龙,黄海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立民申字第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万龙,男,汉族,1974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海州,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再审申请人李万龙因与被申请人黄海州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万龙与被申请黄海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李万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万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