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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温佳乐与汤红军、汤浩楠、白云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佳乐,汤红军,白云侠,汤浩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佳乐,男,200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就读于黄陵县河西小学,现住黄陵县城龙怡苑小区。法定代理人温永利,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黄陵县隆坊镇迂家塬行政村人,住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涵,女,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红军,男,l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黄陵县隆坊镇人,黄陵县隆坊中学教师,现住该学校。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云侠,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黄陵县人,黄陵县隆坊中学教师,住同上。委托代理人汤振东,男,l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中医院工会主席,住宝塔区北大街85号院3号楼2单元101房,系上诉人汤红军同胞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浩楠,男,200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就读于黄陵县龙芳小学四年级,陕西省黄陵县隆坊镇人,住黄陵县隆坊中学。法定代理人汤红军,白云侠(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温佳乐与上诉人汤红军、白云侠、汤浩楠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陵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元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佳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涵、汤红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陵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