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钟某某、钟维庆、黄永卫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钟某某,钟维庆,黄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200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XX,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周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刘建清,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周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钟某某,男,200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钟维庆,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钟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黄永卫,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钟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钟维庆,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黄永卫,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钟某某、钟维庆、黄永卫健康权纠纷���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钟维庆、黄永卫有应退的建房保证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钟维庆、黄永卫的建房保证金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