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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万平梅诉被告万平玉、被告肖富英、被告杨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平梅,万平玉,肖富英,杨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8号原告万平梅。委托代理人曾健,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平玉。被告肖富英。被告杨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平梅诉被告万平玉、肖富英、杨梅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万平梅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杨梅的身份无法确定,待核实清楚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万平梅承担。审判员  李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陈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