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姜国宗与李强、龙口市春松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宗,李强,龙口市春松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姜国宗,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强,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龙口市春松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松,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宗诉被告李强、龙口市春松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强、龙口市春松五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国宗撤回对被告告李强、龙口市春松五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姜国宗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赵树芝人民陪审员  李家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