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呙晓敏与林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晓敏,林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呙晓敏,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保文,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作全,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呙晓敏与被告林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呙晓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呙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呙晓敏负担。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