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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呙晓敏与林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晓敏,林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呙晓敏,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保文,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作全,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呙晓敏与被告林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呙晓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呙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呙晓敏负担。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