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汝计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汝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60号罪犯吴汝计,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阳春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汝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吴汝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汝计未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汝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汝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