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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与李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李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杨昱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那时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午夜时尚餐饮娱乐中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