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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法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学奇与刘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奇,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奇,男,1965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胜,男,1977年7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上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胜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所有车牌号为豫E025**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被执行人刘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025**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刘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刘胜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损坏、藏匿、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