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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唐成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成彬,张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成彬。委托代理人:孙奕亭,萧县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伟。上诉人唐成彬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二审纠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民一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