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合肥中建彩色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合肥中建彩色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20号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302151-5。法定代表人:李士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妤,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中建彩色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904197-8。法定代表人:胡邦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世东,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建彩色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争议的纠纷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合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