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发荣与东莞市黄江精一胶贴印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荣,东莞市黄江精一胶贴印刷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李发荣,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柳翔、杨文豪,均系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黄江精一胶贴印刷厂,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涂浩。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本院在审理李发荣与东莞市黄江精一胶贴印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东莞市黄江精一胶贴印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东莞市黄江精一胶贴印刷厂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东莞市黄江精一胶贴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赖池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观李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