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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初新国、初新叶与姜立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8号原告:初新国,男,汉族。原告:初新叶,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立学,男,汉族。被告:东营市新上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秀兰,总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魏竹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裴莉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新国、初新叶诉被告姜立学、东营市新上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新国、初新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新国、初新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原告初新国、初新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