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培诉CHILUONG THAI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CHILUONGTHAI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李佩,女,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HILUONGTHAI(中文名为蔡志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诉被告CHILUONGTHAI(中文名为蔡志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佩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居住一年以上。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丰泽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