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征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