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征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