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尚某甲、武某等与尚某乙、尚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甲,武某,尚某乙,尚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421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甲。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尚某乙。被执行人:尚某丙。尚某甲、武某与尚某乙、尚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某乙、尚某丙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尚某乙、尚某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东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