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菁与被执行人宋孝义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菁,宋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042-2号申请执行人袁菁(曾用名袁静),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宋孝义,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依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商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孝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孝义的银行存款12230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