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大道高速路口广播电视中心大楼11楼,组织机构代码59598235-6。负责人江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少英,女。被告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铁山镇三洋温泉综合小区3号楼3号店面。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被告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嫔(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