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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婷婷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婷婷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97号罪犯王婷婷,浙江省奉化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金义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婷婷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婷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婷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婷婷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09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