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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何亚清与李明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清,李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9号原告:何亚清,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退休工人,住临江市。被告:李明,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个体司机,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亚清与被告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马力明二〇一五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