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世桂、唐汇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世桂,唐汇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系该社理事长。被告谭世桂,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旭日村*组。被告唐汇之,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旭日村*组。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世桂、唐汇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杏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