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郭丽华与崔金山、李宗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金山,李宗敏,郭丽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金山,无职业。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金山、李宗敏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金山、李宗敏,被上诉人郭丽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上诉人崔金山80元,退还上诉人李宗敏80元。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