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4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冈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318号原告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顺国委托代理人涂玉波委托代理人金碧涵被告张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3262元,由原告湖南瑞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