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金暖与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拆除房产灯箱销售广告与违建仓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暖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911号起诉人魏金暖,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魏金暖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以权谋私,随意在防空洞地下室内设置该集团房产销售广告牌,严重违反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定》和《物权法》。2、本小区防空洞地下室的功能:在发生天灾、战争及各种紧急情况下能起到保护本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的作用。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却把防空洞地下室部分空间建成仓库用于出租,给业主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也违背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定》条例。为此,起诉人诉请判令:1、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自行拆除本小区防空地下室(地下车库)的该阳光城集团房产灯箱销售广告,恢复原状;2、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自行拆除本小区防空洞地下室(地下车库)的违建仓库,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有关拆除房产灯箱销售广告与违建仓库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魏金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黄 淅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虹附: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