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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与韦永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韦永洪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福新村北2幢105号。法定代表人郑利华,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永洪。上诉人绍兴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县利华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艳代理审判员  冯奇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