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义,王新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王世义,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沿河湾镇贾家洼行政村贾家洼村村民,现住安塞县城五里湾村。被告王新社,男,50多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义诉被告王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处理,故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王世义负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毛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