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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义,王新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王世义,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沿河湾镇贾家洼行政村贾家洼村村民,现住安塞县城五里湾村。被告王新社,男,50多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义诉被告王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处理,故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王世义负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毛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