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田桂兰与方玉秋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兰,方玉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田桂兰,女,192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方玉秋,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承玉,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兰诉被告方玉秋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桂兰以已与被告方玉秋自行和解,被告同意于2015年2月18日前返还给原告其代为领取的戴河治污机动地补偿款9,020元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桂兰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