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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罪犯鲁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396号罪犯鲁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广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被告人鲁奎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41.60分,月平均6.74分。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万元,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鲁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