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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圣明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刘圣明。委托代理人杨伯恒,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程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明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明撤回起诉。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刘圣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泰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