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圣明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刘圣明。委托代理人杨伯恒,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程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明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明撤回起诉。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刘圣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泰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