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净聪,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普行初字第106号原告颜净聪,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文中。委托代理人吴凯。委托代理人朱迪扉。原告颜净聪不服被告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因机构改革,现职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净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颜净聪负担。审 判 长 缪红娟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育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