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立保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邓乃文与陈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乃文,陈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立保字第1号之一申请人:邓乃文,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雷州市。被申请人:陈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徐闻县。被申请人陈汉因欠申请人邓乃文借款逾期不还,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及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汉所拥有的粤XX**号东风日产轩逸牌小汽车一辆。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0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其权益顺利实现,申请扣押被申请人陈汉所拥有的粤XX**号东风日产轩逸牌小汽车一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汉的粤XX**号东风日产轩逸牌小汽车一辆,停放在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保管。扣押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申请人邓乃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 零审判员 莫 伊审判员 谢国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