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云池与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池,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法定代表人:韩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男。委托代理人:王岳忠,男。原审被告:都兴海,无职业。原审原告张云池与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171号民事裁定,张云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云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