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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成银与吴绍连、石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银,吴绍连,石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贾成银。被告吴绍连。被告石翠红。原告贾成银与被告吴绍连、石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成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绍连、石翠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成银诉称,被告吴绍连、石翠红因生产经营资金困难,分别于2011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188800元,于2011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47200元,上述两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两被告又于2012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月息1.5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至今一分未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绍连、石翠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2011年10月29日和2012年1月30日,被告吴绍连、石翠红分别向原告贾成银借款188800元、47200元和4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分别如下;1“借条今借贾成银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188800-)用一年无息借款人:吴绍连石翠红2011年10月5日。”2“借条今借贾成银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元整(47200-)用一年无息借款人:吴绍连石翠红2011年10月29日。”3“借条今借贾成银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月息1.5%借款人:吴绍连石翠红2012年1月30日。”另查明,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吴绍连、石翠红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吴绍连、石翠红共向原告借款27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诉前已偿还原告50000元,尚欠2260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2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绍连、石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成银借款2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吴绍连、石翠红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