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军旗与张明强、公茂珍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旗,张明强,公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旗。被执行人张明强。被执行人公茂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宁西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明强给付原告刘军旗土地承包费33750元。逾期被告张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刘军旗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明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支行的存款3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西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