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史国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国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35号罪犯史国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10月22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作出(1999)锡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国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史国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5日作出(2000)苏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史国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史国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7月12日、2008年7月3日、2011年1月18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6)、(2008)、(2010)、(2013)宁刑执字第3586号、第3556号、第12246号、第1829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史国伟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史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史国伟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国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国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