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骆超源与钟福振、练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超源,钟福振,练志威,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69号原告:骆超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高志祥、赵艳玲,均系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福振,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练志威,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燕,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超源诉被告钟福振、练志威、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婷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5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超源起诉认为:骆超源与钟福振是朋友关系。2012年1月20日和2013年5月2日,钟福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骆超源分别借款100000元和90000元。骆超源、钟福振与练志威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练志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钟福振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经骆超源多次催收,钟福振在2013年12月28日写下两份《借款保证书》,其中对未能偿还的2012年1月20日借款100000元承诺在2013年12月2日申请延期一年内分阶段结清本息,对未能偿还的2013年5月2日借款90000元承诺在2014年1月24日前还款50000元。但钟福振仍没有按期还款。李燕与钟福振于200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钟福振向骆超源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燕对钟福振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三被告:1.连带偿还借款19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福振确认欠原告骆超源借款190000元及2012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5日的利息40000元,合共230000元,该款定于2015年2月5日前偿还100000元(已支付),余款13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还清。二、被告钟福振如果不按期履行,须加付违约金50000元给原告骆超源,且原告骆超源有权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三、被告练志威、李燕对被告钟福振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5669元,减半收取2834.50元,保全费2020元,合共4854.50元,由原告骆超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婷焕二○一五年二月五日件书 记 员 戴柏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