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健飞抢劫罪,李健飞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03号罪犯李健飞,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屯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健飞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黄中法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7月8日止。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李健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二次服积。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健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