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占福与刘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福,刘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刘占福,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满城县刘家��乡白沙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振忠,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满城县刘家台乡车厂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刘占福与刘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