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曹卫平与方志、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卫平,方志,张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2号原告:曹卫平,女,1977年9月2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方志,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张玉萍,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卫平与被告方志、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卫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志、张玉萍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志、张玉萍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纪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