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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宣晓与王怀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宣晓,王怀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21-1号原告郭宣晓,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怀乾,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宣晓诉被告王怀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怀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李桥东分理处6228……5213账户内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