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玉雪与张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雪,张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5-1号申请人魏玉雪,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振忠,男,汉族。魏玉雪申请执行张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振忠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二、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佃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