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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费淑春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昌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费淑春,女,1963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费某某,女,1965年4月13日生。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蔺宏声,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费淑春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处理,不需要本院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淑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审判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